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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工生殖技術法規  
  接受人工生殖技術科技﹝包括人工受精(lUl),禮物嬰兒(GlFT),試管嬰兒(lVF),受精卵輸卵管植入術(ZlFT)、(TET)﹞等患者請汪意:  
     
 
1. 依行政院衛生署規定:治療前請將夫妻雙方身份證正本或戶囗名簿正本(其它證件恕不受理)主動交由諮詢人員核對。
2. 如作人工受精之個案,亦請主動將夫妻雙方身份證正本或戶囗名簿正本交由精液檢查室工作人員或不孕症諮詢人員核對無誤後,方能接受治療。
3. 準備接受人工生殖科技治療之夫妻,請向不孕症諮詢人員索取衛生署規定之"人工協助生殖技術手術同意書"一份,請夫妻雙方填寫完整再交給"諮詢人員"核對以呈報衛生署。
 
     
  ◎借精/借卵  
  生育由三種要素構成:精子、卵子與孕育受精卵的子宮。根據現行的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不孕夫妻若是精子與卵子發生問題,可依法接受精子與卵子的捐贈;但若是子宮出了問題,則不可向人租借子宮。要借精或借卵的夫妻必須符合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1).夫妻之一方經診斷罹患不孕症且無法治癒或罹患遺傳性疾病有生育異常子女之虞者。2).夫妻至少有一方應有生殖細胞,並僅需接受他人捐贈精子或卵子者。3).妻方能以其子宮孕育生產胎兒者。4).依規定檢查及評估結果,適合接受人工生殖技術者。  
     
  ◎試管嬰兒  
  「試管嬰兒」由於不牽涉精卵之捐贈與受贈,純粹只是一種夫妻間體外受精的醫療技術,因此其法律關係相當單純,只要受術夫妻符合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第六條所列舉的條件,就沒問題。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九條,施行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的費用並不在全民健保給付的範圍之內,因此倘若決定作「試管嬰兒」一償懷孕生子的夙願,那麼就必須有心理準備自行負擔所有醫療費用。  
     
  ◎代理孕母  
  根據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第七條,醫療機構不得施行代理孕母方式之人工生殖技術。倘若醫生違反此規定,根據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將依醫療法、醫師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處罰,他可能因此遭到停業、甚至撤銷執照的處分。目前仍在立法院審議中的「人工生殖法」草案,對於代理孕母是否合法化有更明確的規定,不過,婦女團體對代理孕母議題仍有相當多的歧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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