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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院費用負擔  
 
一、 膳食費除了管灌飲食(鼻胃管灌食)由健保給付外,膳食費均由病患自付,其計算自開伙起算,並依餐收費,分別為:
餐別/飲食種類 普通飲食 治療飲食 流質飲食 特別飲食 特殊調理飲食 牛奶.豆漿.清流
早餐 40 70 60 60 50 50
中餐 70 80 60 120 210 55
晚餐 70 80 60 120 240 55
二、 健保病患應自行負擔費用:
  (一) 雖然您有全民健保,但依法您仍應對健保給付費用,自付一定比率,其比率如下:
住院日數1-30日者, 部分負擔比例為10%
31-60日者, 部分負擔比例為20%
60日以上者, 部分負擔比例為30%
  (二) 病人每次入住院三十日以下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最高上限為新台幣二萬四千元(限同一疾病),若當年入住醫院二次或二次以上,而全年入住院三十日以下,其自行負擔金額最高上限為新台幣四萬七千元者(不限同一疾病),前二項自行負擔上限,將隨健保規定變動而調整。
  (三) 免自行負擔項目如下:
1. 重大傷病
2. 分娩
3. 接受第三十二條所定之預防保健服務
4. 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
5. 其他:榮民、福保、職傷、職病、百歲人瑞、三歲以下兒童
三、 依健保規定,以下各項為全民健保不給付,需由病人自費(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九條、第五十八條):
1. 藥癮治療、美容外科手術、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預防性手術、人工協助生殖、變性手術、預防接種、酒癮及家暴、性暴相關法令入院治療,其診斷不符合健保給付規定者。
2. 成藥、醫師指示用藥。
3. 指定醫師、特別護士及護理師。
4. 血液。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不在此限。
5. 人體試驗。
6. 日間住院。但精神病人照顧不在此限。
7. 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病房費差額。
8. 病人交通、掛號、證明文件。
9. 義齒、義眼、眼鏡、助聽器、輪椅、柺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之器具。
10.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不給付之診療服務及藥品。
四、 本院所提供全民健保不給付之醫療服務項目,本院均會事先告知病人,獲得其同意,並填具自費同意書。但緊急情況為治療所必須者,無法事先告知病人或其家屬,不在此限。
五、 若您無力負擔醫療費用,可向本院社會服務處洽詢相關之醫療補助。
六、 自費病人,住院期間各項費用每星期結算一次,病人接到繳款單後,請於三日內至二樓住院處繳付。
七、 健保給付病人住院期間各項費用。
住健保床: 1-2星期費用超過一萬元時結算一次。
住補差額病床:費用超過2萬元時結算一次。
病人接到繳款單後,請於三日內至二樓住院處繳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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