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為政府和社會團體共同的責任。
身心障礙者係指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政府訂定各種法令保障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就業、居住、遷徙、醫療等權益。其中規範因個人身體先天或後天受損、退化,如肢體障礙、視障、聽障等,導致在使用建築環境時受到限制者,另因暫時原因以致行動受限,如孕婦、持重物之人及骨傷病患等,社會團體必須提供:
1、 無障礙設施:又稱為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係指定於建築物之建築構件,使建築物、空間為行動不便者可獨立到達、進出及使用,無障礙設施包括室外引導通路、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升降設施、廁所盥洗室、浴室、觀眾席、停車位等。
2、 無障礙設備:設置於建築物或設施中,使行動不便者可獨立到達、進出及使用建築空間、建築物或環境。如升降機之語音設備、廁所之扶手、有拉桿之水龍頭等。
3、 無障礙空間:室內或室外之連續通路,可使行動不便者獨立進出及通行。
使行動不便者不受生理條件或能力之限制,可以獨立到達、進出及使用的環境。
本院為善盡社會醫療責任,提供軟硬體設施,使行動不便者能順利就醫:
一、 室外引導通路有符合使用的坡道及扶手。
(圖一)
二、 大門入口處有無高低差斜坡、導盲磚。
(圖二)
三、 室內昇降設備(電梯):
1、 門外側有較大可供觸摸的樓層識別數字。
(圖三)
2、 電梯內外按鍵另有點字系統及扶手。
(圖四)
3、 有語音系統指示到達樓層、關門時機。
四、 殘障與親子專用廁所盥洗室,以按鍵開關室門,並有安全扶手及緊急呼叫拉鈴。(圖五)
五、 低位置公用電話供坐輪椅者使用。
(圖六)
六、 安全梯有連續不中斷木質扶手,地面加貼止滑條。
七、 有無障礙汽、機車專用停車位,於醫院入口處旁方便進出。
(圖七、八)
八、 購置「復康巴士」接送行動不便者來院就醫。
(圖九)
九、 員工排班輪流協助行動不便者推送輪椅。
(圖十)
十、 為視障者提供各科別點字版之手術說明書。
雖現有設施已超越法規,但本院仍持續針對實體空間、資訊、視聽及觸摸方面,提供肢體行動障礙、視障、智障、瘖啞、等弱勢團體人士之可及性更增進,以期成為民眾就醫首選的醫學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