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門急診收費標準:
|
掛號費 |
部份負擔 |
西醫門診 |
100 |
360 |
牙醫門診 |
100 |
50 |
中醫門診 |
100 |
50 |
急 診 |
250 |
450 |
二、住院收費標準:
1.健保規定,病患應自付部分負擔比例如下:
急性病床 |
30日以下 |
31—60 日 |
61日以上 |
部分負擔比例 |
10% |
20% |
30% |
2.病人每次入住院三十日以下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最高上限為新台幣30,000元(限同一疾病),若當年入住醫院二次或二次以上,而全年入住院三十日以下,其自行負擔金額最高上限為新台幣50,000元者(不限同一疾病),前二項自行負擔上限,將隨健保規定變動而調整。
3.免自行負擔項目如下:
l 重大傷病
l 分娩
l 接受第三十二條所定之預防保健服務
l 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
l 其他:榮民、福保、職傷、職病、百歲人瑞、三歲以下兒童
4.以健保身分入住非健保病床者,二人房等級以上(含二人房)應按日自付差額,差額費從1600元~8000元,依病房層級收取。
5.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下列項目之費用不在健保給付範圍須由病人自費:
● 依其他法令應由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 預防接種及其他由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 藥癮治療、美容外科手術、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預防性手術、人工協助生殖技術、變性手術。
● 成藥、醫師指示用藥。
● 指定醫師、特別護士及護理師。
● 血液。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不在此限。
● 人體試驗。
● 日間住院。但精神病照護,不在此限。
● 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病房費差額。
● 病人交通、掛號、證明文件。
● 義齒、義眼、眼鏡、助聽器、輪椅、拐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
●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不給付之診療服務及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