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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亞東院訊 第111期
  • 2009年2月

各項收費標準

 

一、門急診收費標準:

 

掛號費

部份負擔

西醫門診

100

360

牙醫門診

100

50

中醫門診

100

50

   

250

450

 

二、住院收費標準:

1.健保規定,病患應自付部分負擔比例如下:

急性病床

30日以下

31—60 日

61日以上

部分負擔比例

   10%

   20%

   30%

2.病人每次入住院三十日以下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最高上限為新台幣30,000元(限同一疾病),若當年入住醫院二次或二次以上,而全年入住院三十日以下,其自行負擔金額最高上限為新台幣50,000元者(不限同一疾病),前二項自行負擔上限,將隨健保規定變動而調整。

3.免自行負擔項目如下:

l 重大傷病

l 分娩

l 接受第三十二條所定之預防保健服務

l 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

l 其他:榮民、福保、職傷、職病、百歲人瑞、三歲以下兒童

4.以健保身分入住非健保病床者,二人房等級以上(含二人房)應按日自付差額,差額費從1600元~8000元,依病房層級收取。

5.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下列項目之費用不在健保給付範圍須由病人自費:

● 依其他法令應由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 預防接種及其他由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 藥癮治療、美容外科手術、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預防性手術、人工協助生殖技術、變性手術。

● 成藥、醫師指示用藥。

● 指定醫師、特別護士及護理師。

● 血液。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不在此限。

● 人體試驗。

● 日間住院。但精神病照護,不在此限。

● 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病房費差額。

● 病人交通、掛號、證明文件。

● 義齒、義眼、眼鏡、助聽器、輪椅、拐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

●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不給付之診療服務及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