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亞東院訊 第112期
  • 2009年3月

從生命的價值與自主權看待器官捐贈~一位推動生命教育老師的觀點

台北市立松山高中 劉桂光 老師  

   一個重症生命末期的病人,面臨被判定「腦死」(病人通常會在數日至數週內面臨死亡。),而只能依靠呼吸器維持短暫有限的生命時,但「腦死」最後的終點也是僅在短短的數日至數週內面臨死亡。這時如果個人生前有意願,或者他的此時家人同意,以不要求回報的方式捐贈身上功能尚存良好的器官或組織,給其他器官衰竭或面臨危及死亡威脅生命的病患,使他們能夠延續生命,改善生活品質。這就是「器官捐贈」的意義。
    
     回到我們自己身來思考,我們可以活著,不斷的提升生命的層次,創造生命的意義,身體的存在具有極為重要的價值。假若沒有了身體,也就沒有的了各種價值與意義創造的可能性,所以身體各器官對我們而言都是重要的。換言之,器官存在的意義在於:提供我們一個極佳的工具,使我們的生命更加圓滿。
    
     可是,如果我們現在要死亡了,有這麼一個機會要我們來決定,那就是我們身上的某一部分可以存活下來,繼續成為被使用來闡發生命意義,創造生命價值的工具時,我們要不要讓這個器官活下來?誰可以做這個決定?從最前面的定義來說:我們個人生前的意願最重要!那我們要不要同意讓這個器官活下來呢?
    
     我們從器官本身的角度來想想,如果身體器官存在的最大意義在使「我們可以活著不斷的提升生命的層次,創造生命的意義。」那麼當我們不能活了,器官對我們的意義也就消失了。所以從理性的角度來說,生命的存在有其意義,我們每一個人都應當要讓生命不斷的有發揮更大的意義的發揮,那麼我們當然就應要該同意器官捐贈。這個器官如果可以代表我們生命的某種意義,那麼器官捐贈可以幫助我們彰顯這樣的意義;如果不能,那麼這個器官至少可以幫助另一個人,他可以因為我們捐贈的這個器官而繼續的提升生命的品質,創造人生的價值,進而圓成發揮生命的意義,可以因為我們捐贈的這個器官而繼續的提升生命的品質,創造人生的價值,這也更加完全符合身體器官存在的意義。
    
     而以生命的自主權來看待器官捐贈這件事,慈濟世界的「證嚴師父」曾經在靜思語提及『生命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身體不過就是一具皮囊,一個靈魂依附的軀殼。當人死後,更彰顯了一切都是「空」。因為生已帶來,死卻帶不去。但是我們身體的器官呢?卻有一個機會,可以留下來發揮更大的價值。因為腦死後捐贈器官,我們捐贈了對我們已經「無用」的器官,對受贈者而言卻是「大用」,但進而幫助別人可以活下去。我們帶不走的行囊,卻可以留下,支柱另一旅者的行程。當他也結束旅程時,或許又可以藉著器官捐贈,幫助其他另外需要幫助的其他器官衰竭病患。這就是生命永恆的另一種理解,當一個我們生命面臨生命終點時,透過器官捐贈的延續,讓生命有了也許是另一生命的一個轉折點,可以繼續下去。
    
     當我們還健康時,很少會思慮到臨終時的選擇,而家人常在面臨意外發生被告知時,慌亂了手腳,也自然少有機會去聯想到關於器官捐贈或臨終的抉擇。去年就有一位病患需要換肝,就在這個時候他的弟弟發生意外被醫生宣判「腦死」,但是他生前並沒有表示要捐贈器官的意願,結果雖然由母親及配偶同意捐肝,卻已經不能指定捐給他的兄長了。這個問題牽涉到一些法律層面的問題,可是如果我們對自己身體的自主能夠做全盤的規劃,不論是要包括也許要保留完整、器官捐贈、組織捐贈、大體捐贈,一旦我們有清楚的認識,那麼。也在抉擇的同時,我們更能知道生命的無常並及重視身體的健康保養,同時也。更甚要更珍惜愛惜與家人共處的時光。

     德蕾莎修女說過:「愛是在對方的需要上看到自己的責任。」如果把這樣身體的自主權從愛的角度發揮,自己做出最好的安排與規劃,而不把這樣的重責大任,交給家人去做決定,也許是有點小任性的不負責任會是更愛家人與自己的做法。我們也聽人們常說:愛就是讓對方幸福,幫助對方創造更高的生命價值!我是愛自己的,我努力的讓自己的生命價值發揮到極致。我也是愛他人的,我應該要看到他人的需要,並且把滿足這樣的需要當成是我必須完成的責任。因此當我們必須離去時,如果有機會可以藉由器官捐贈,讓他人可以幸福,讓我們藉由器官捐贈可以創造更高的生命價值,這不是讓臨終的生命更平安、更有尊嚴與意義的做法嗎!也許才會安心的離去。
    
     人終究會死,而當面臨醫學再發達也有其極限時,當所有的醫療行為,只是延長瀕死的過程時,我們應該想想,我們該如何為自己的生命自主權作主!,當然,無論你要不要器官捐贈,無論你的決定是如何?生命品質的提升最重要,讓此生心中命平安最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