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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如何辦理身心障礙證明重新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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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兒子98年次,在 貴院鑑定為第一類輕度身障,並領有身障證明
及身障生活補助,證明有效期限與重新鑑定日期為110年1月31日,
請問在此日期多久前可以重新做鑑定呢?需預約哪一科門診?及須攜帶
哪些證件?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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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4 下午 03:5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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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客服人員答覆】
您好:
經為您聯繫相關單位,建議您現在可以回原本鑑定科別就診(精神科或小兒部)
於門診時跟醫生說明需做身障鑑定
醫生評估是否需要做其他檢查或評估項目後,再到所在地公所領取鑑定表
領取鑑定表須攜帶戶口名簿影本1份、三個月內一吋半身照3張、印章至所在地公所辦理
謝謝您的來信
以下為您提供網路掛號連結
https://hos.femh.org.tw/newfemh/webregs/Sector.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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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人員
2020/10/14 下午 04: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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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所有內容僅供參考,無法提供醫療行為和取代醫師當面診斷,若有身體不適的情況發生,請您儘速就醫,以免延誤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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