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血性腦中風」又稱阻塞性或梗塞性腦中風,是目前台灣地區最常見的腦中風型態,佔所有腦中風的70%。大腦血管堵塞可以有多種原因:有些是因為心臟產生栓子堵住了,有些是因為近端大血管的血栓脫落堵住了,更有些是單純的「使用久了」血管自己越來越窄而堵塞了。血管堵塞的結果,就是中風。在1995年以前,中風的治療一直沒有什麼突破。但就在那一年,美國國家神經及中風疾病研究院(NINDS)發表臨床試驗結果,發現急性缺血性中風病人如果在發病三小時內使用靜脈內注射每公斤體重0.9 毫克的 recombinant tissue-type plasminogen activator (rt-PA)【胞漿素原活化劑】,在三個月後,神經功能有出現有意義進步的人數,比對照組(也就是沒有接受注射的病人)多了三分之一。此一發現,是急性腦中風治療史上一個非常重大的突破。這是第一個藥物被證實在特定條件下,經過嚴格的病人篩選,能有相當的機會減輕急性中風病人將來失能的程度。不過,此一藥物的使用,也伴隨著有約6%腦部出血的機率。由於此研究結果出現,急性缺血性腦中風的治療方式產生重大的改變。美國食品暨藥物管理局首先於1996年准許 rt-PA 使用於缺血性腦中風發病3小時內的患者, 歐盟各國也於同年隨之跟進。而台灣衛生署則於2002年11月通過核可使用。
  由於 rt-PA 的使用,本身帶有一定程度的風險,根據統計,大約有6% 的病人注射後可能會腦部出血(此一出血率比不用 rt-PA 靜脈注射治療的腦中風病人多出大約十倍),而部分出血的病人,可能因此死亡。(但從統計的觀點來看,靜脈注射 rt-PA 並沒有增加缺血性腦中風的死亡率。)因此在使用前,需要經過嚴謹的評估。(見「表一」及「表二」的收治及排除條件)
  根據統計,台灣目前每年只有不到5%的急性梗塞性腦中風病患有接受靜脈注射 rt-PA 之治療,這數字雖然比幾年前的1.5%有進步,但仍屬偏低。其主要原因還是因為大部分的中風病人無法於發病後第一時間到達醫院接受評估。執行評估的過程,其實包括:病史的詢問、完成腦部電腦斷層、抽血、心電圖檢查、向家屬及病人解釋治療的目的,風險及其他可供選擇之治療方式,以及給病人及家屬時間討論及作出決定,甚至需等待其他未在現場之家屬到來商量等等諸多事項。所以雖說是『黃金三小時』,但如果無法在中風發生2小時內到達急診室,要在剩下的不到60分鐘內完成所有上述事項,恐怕會有相當程度的困難。也由於這個因素,各醫院都把如何縮短中風病人到院後成功注射 rt-PA 的時間 (Door to Needle time) 作為努力的目標。
  本院在過去半年內,經過了流程再造及同仁們的努力,在所有合乎注射靜脈 rt-PA的中風病人裡面,有 65% 能在到達急診後60分鐘內成功的完成所有的評估並注射 rt-PA, 超越了美國心臟協會AHA所訂定的「Door to Needle Time< 60 分鐘」能大於50% 的目標。
    所以若懷疑自己或是親友有發生腦中風的症狀(參考另文有關如何利用「FAST」來早期辨識腦中風),請不要懷疑,謹記「黃金三小時」,一定要在第一時間送達可以執行靜脈血栓溶解治療的醫院,以免錯失良機!
  
表一、靜脈注射 rt-PA 治療之收治條件
1. 年齡要在18到80歲間
2. 發病時間要明確的在三小時內
3. 電腦斷層掃描檢查要確定無腦內出血
病人如果能符合此三個條件,醫生會繼續評估病人是否有不能使用此藥物的『排除條件』。
表二、靜脈注射 rt-PA 治療之排除條件
1. 輸注本藥前,缺血性發作的時間已超過3小時或症狀發作時間不明。
2. 輸注本藥前,急性缺血性中風的症狀已迅速改善或症狀輕微。(例如:NIHSS<6分)
3. 臨床(例如:NIHSS>25 )及/或適當之影像術評估為嚴重之中風(電腦斷層大於1/3中大腦動脈灌流區之低密度變化)。
4. 中風發作時併發癲癇。
5. 最近三個月內有中風病史或有嚴重性頭部創傷。
6. 過去曾中風且合併糖尿病。
7. 中風發作前48小時內使用 heparin,目前病人活化部份凝血酶原時間(aPTT)之值過高。
8. 血小板<100,000 / mm3。
9. 活動性內出血。
10. 顱內腫瘤、動靜脈畸形或血管瘤。
11. 收縮壓>185 mmHg或舒張壓>110 mmHg,或需要積極的治療(靜脈給藥)以降低血壓至前述界限以下。
12. 血糖<50mg/dl或>400 mg / dl。
13. 目前或過去6個月內有顯著的出血障礙、易出血體質。
14. 病人正接受口服抗凝血劑,如: warfarin sodium(INR>1.3)。
15. 中樞神經系統損害之病史(腫瘤、血管瘤、顱內或脊柱的手術)。
16. 懷疑或經證實包括蜘蛛膜下腔出血之顱內出血或其病史。
17. 嚴重且未被控制的動脈高血壓。
18. 過去10天內曾動過大手術或有嚴重創傷(包括:最近之急性心肌梗塞所伴隨的任何創傷)、最近頭部或顱部曾發生創傷。
19. 過久的或創傷性的心肺復甦術(超過2分鐘)、分娩、過去10天內曾對無法壓制之部位施行血管穿刺(如鎖骨下靜脈或頸靜脈穿刺)。
20. 嚴重肝病,包括:肝衰竭、肝硬化、肝門脈高壓(食道靜脈曲張)及急性肝炎。
21. 出血性視網膜病變,如糖尿病性(視覺障礙可能為出血性視網膜病變的指標)或其他出血性眼疾。
22. 細菌性心內膜炎,心包炎。
23. 急性胰臟炎。
24. 最近3個月內曾患胃腸道潰瘍。
25. 動脈瘤,靜/動脈畸形。
26. 易出血之腫瘤。
27. 對本藥之主成份或賦型劑過敏者。
28. 其他(例如在排除條件未提到但會增加出血危險的狀況,如:洗腎患者、嚴重心衰竭或身體太衰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