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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深,所以放手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DNR)之介紹

家庭醫學科 朱育瑩醫師  

 末班車(Last Train

演唱:蕭煌奇

/曲:馬嵩惟/李偉菘

空著手  猶如你來的時候

緊皺的額頭  終於再沒有苦痛

走得太累了  眼皮難免會沉重

你沒錯  是應該回家坐坐

別說話  淚水你別帶走

鏡子裡的我  已留下你  輪廓上的笑容

別回眸  末班車要開了

你不過先走

深愛是讓不捨離開的人  好好走

 

情深,所以放手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DNR)之介紹(相關圖片)     厚的歌聲伴著夕陽的餘暉,透過窗櫺,灑落在潔白的床邊。李奶奶楞楞地看著遠方的樹影,思緒始終無法平息…半年前的那一幕,一再回到她的腦海,無法抹去。

   『360焦耳!所有人員離開…電擊!』,『繼續壓,沒有反應…?準備再次電擊!』
  空氣中瀰漫著皮肉燒焦味,李爺爺的胸膛已經出現淡淡的電擊痕跡。隨著每一回全力的按壓,不尋常的變形,眾人心知他的肋骨已經斷折;至於口中的呼吸管,脖子和大腿的靜脈導管,更已肆無忌憚穿入他的身體。身著白衣的護理長,走到李奶奶身邊,摟著肩問:「我們還要繼續嗎?他看起來很痛。」但驚慌異常的李奶奶,卻只能一疊聲地說:「我不知道…我不知道…」

  這全套的CPR急救措施,發生在週日的清晨。儘管李爺爺早已洗腎多年,心臟也放過3個支架,最近更發現肝臟有一個10公分的惡性腫瘤。主治醫師不止一次提過狀況不樂觀,建議李爺爺選擇安寧緩和醫療,也請家人一併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但李奶奶想著兩人過去恩愛的時光,卻怎麼也不能接受。
   「醫生你不知道,他以前身體好壯的…,一身的肌肉比你還帥…喜歡他的女孩子都可以組成一支啦啦隊了…我不相信,我不相信他已經不行了…」,苦痛的場景重現在眼前,想起滿身血污的最後一幕,李奶奶有無限的悔恨。

  「老伴,對不起…我只是捨不得你…,我應該讓你好好的、平靜的走…」。

  相似的故事,幾乎每天在醫院的各個角落上演。CPR(Cardiopulmonary Resuscitation) 也就是心肺復甦術,最早是在1960年時提出,主要適用於搶救心律不整、溺水等心肺停止的病患,1970年代後成為病患突發心跳停止的標準處理措施。CPR的標準流程包括:基本的心臟按摩、人工呼吸,以及進一步的心臟電擊、插入呼吸用的氣管內管、急救藥物注射…等,儘管病患此時都已失去意識,但仍需承受相當程度的肉體痛苦。

  一般民眾對CPR常有過度美化的想像,這些概念多半是來自新聞媒體的報導,某人一向身體健康,在開會中突然倒地不起,經過CPR之後,送醫急救,奇蹟般的康復出院。像這樣的案例多半是突發心肌梗塞或心律不整,正是對CPR反應最好的病患。實際上CPR的效益如何呢?接受CPR急救的病患,立即存活率為3%-55%,其中只有4%-26%存活至出院。從3%~55%,這麼大的落差,代表病患個別狀態的影響最大。長期臥病的瀕死患者,如多處轉移的末期癌症,或多重器官衰竭如併發肺炎、腎功能減退、敗血症、以及慢性心衰竭或肝硬化的患者,存活至出院的機會則相當低。因此,對於癌末或慢性器官衰竭的患者來說,重症急救醫學專家的共識,CPR實在無法帶給這些病人任何具體的助益,故不宜被視為正確或標準療法。病人或其家屬理應有權要求醫師不要執行諸如此類的無效醫療,所謂的無效醫療,就是當醫療處置只會影響病患的生理數值,而無法給病患帶來真正的好處。此時,醫師也應當告知病患和家屬,對患者最好的選擇不是CPR,而是DNR:Do not resuscitate,不施行心肺復甦術。

  讀者或許感到疑惑,既然末期病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是一個理想的作法,為什麼在前述的故事裡,李爺爺還是被CPR了呢?這主要牽涉到法律,我國的醫療法規定,「醫院、診所對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不得無故拖延。」受限於這條法律,在過去末期病人臨終時若想要拒絕急救,只有辦理自動出院一途。直到2000年完成「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立法,才獲得解套。本法的訂定,乃是「為尊重不可治癒末期病人之醫療意願及保障其權益,特制定本條例」,法規中定義的「末期病人」,「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經簽署特定格式的文件後,得以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施予緩解性、支持性之安寧醫療照護,或不施行心肺復甦術」。

  那麼要選擇DNR,拒絕臨終急救,到底要符合哪些條件呢?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七條,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應符合下列規定,一、 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二、 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但未成年人簽署意願書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這裡的未成年,採用的是民法的概念,也就是二十歲以上才算是成年,二十歲以下則需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此外意願書之簽署,也需要二個以上的成年人做為見證。但是有許多末期病人都已經意識不清,該怎麼辦呢?條例中也規定,「末期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由其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之」,「但不得與末期病人於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前明示之意思表示相反」,也就是說,如果病人昏迷前有表達過自己想要被急救,家屬就不能違背他的意願。至於親屬之中是由誰做決定呢?規定的順位是:「一、配偶; 二、成人子女、孫子女; 三、父母;四、兄弟姐妹;五、祖父母…」也就是妻子或丈夫的意見最為重要。像在前述的故事裡,儘管李爺爺的兒女都同意醫師的看法不要急救,但身為配偶的李奶奶不肯簽署DNR同意書,醫護人員就只能依法急救到底。

    跟故事裡的李奶奶一樣,很多人在面臨至親即將離開的時候,都難以做出DNR的抉擇,會擔心自己這樣做是不是等於放棄了病人?難道不救他了嗎?事實上,不急救,絕不是放棄病人。簽署DNR不等於放棄,只是為病患減少不必要的急救的痛苦,其餘應有的醫療措施醫護人員仍會盡力治療。

  衡量利弊得失,對末期病人來說,急救措施很痛苦,而且並不能改變癌末或器官衰竭的事實。一旦CPR、插了呼吸管,病患可能無法再拔管,直到生命終點。而且為了避免病患掙扎,常常得用約束帶固定手腳;最終,在加護病房,病患五花大綁、插滿管路,孤孤單單地離開人世,家人無法陪伴、也無法給予最後的關愛。這樣的結局,逝者已矣,卻留給在世的親人無限的悔恨傷痛。

  DNR這個抉擇說來理所當然,但面臨病況惡化、是否插管急救,CPR與否的關鍵時刻,家人常常難以決定。為了不把難題留給摯愛的家人,您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拒絕不必要CPR的意願,可以加註在健保IC卡上。將已填妥之『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正本,註明願意加註於健保IC卡上,寄至「台灣安寧照顧協會」,協會將彙整資料後送至行政院衛生署轉中央健保局完成加註事宜;作業時間約一個月,之後就可以攜帶個人健保IC卡到各健保合約醫療院所或健保局,作更新、查詢、確認。前述的意願書,在本院一樓服務台、社會福利諮詢櫃臺及地下一樓社工室,均可供民眾索取。

  如果您希望自己有尊嚴的被對待,有參與醫療決策的權利。或是,為家人選擇更好的路,讓平靜、關愛、陪伴,代替不必要的電擊、插管、急救…別忘了,選擇安寧緩和醫療,完成DNR的註記。「深愛,是讓不捨離開的人,好好走。」

(更多相關資訊及「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下載,詳見本院社工室網頁: http://depart.femh.org.tw/socialwork/index2.htm , 或參考台灣安寧照顧協會 http://www.tho.org.tw/ )